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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广东高院:注册商标被撤销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3-24 07:30
——上诉人广东维朋电器有限公司、纪*清、黎*森、射洪县东哥建材经营部、冉*明因与被上诉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秦*培、段*进、广东威斯顿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富平县薛镇文全水暖店、大荔县博世厨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一、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被撤销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应从商标权利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以及客观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两方面进行认定。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一方面从广东博世热能公司使用博世为字号以及取得“BOCSEH”商标等系列行为的目的出发考虑,认定存在侵权恶意;另一方面,经比对涉案商标“BOCSEH”与权利商标“BOSCH”,构成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二者并存客观上会产生混淆误认,故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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