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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17——有限合伙人

瑞美  · 简书  ·  · 2021-03-30 06:45

如果没有特别指出,只是说一个企业是“合伙企业”,那么值得表示“普通合伙”,里面所有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而只要一个合伙企业里面有一位是“有限合伙人”,那么这个合伙企业,便应当被称做“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非常类似“公司”中的股东。他投入固定的金钱或者实物,获取“有限合伙企业”中获取收益的权利。而且,合伙企业的亏损,最多只能让有限合伙人亏掉答应投入的金额。超出部分,他便不再承担了。这个“普通合伙人”可能亏掉除了约定出资份额之外,可能要拿出自己其他的钱来填补合伙企业的亏损是不一样的。

又由于有限合伙人只投了有限的钱,谁知道如果让他做决策,他会不会大着胆子做一些高风险的投资经营决策呢。万一决策错误,他是有限责任承担了。但是其他的“普通合伙人”要掏出整个家底来填补亏损,那“普通合伙人”肯定不愿意呀。所以就有了“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规定。

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驶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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