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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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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时未提出异议,按照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事故发生后不得拒赔!

保险理赔律师王建雷  · 简书  ·  · 2020-09-01 10:57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6日,原告赵元明为其所有的赣E×××××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上饶平安财保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55,080元)、车上(驾驶员)责任险(赔偿限额1万元)、车上(乘客1万元×4座)责任险、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单中特别约定:车损绝对免赔额300元。保险期间为自2012年3月19日零时起至2013年3月18日24时止。2012年5月18日21时20分许,占贤兵驾驶赣E×××××车(车上乘坐廖小平、赵元明、熊来凤、黄秋香)从浙江常山沿京台高速往福建南平方向行驶,途经京台(闽)A道1597KM+650KM处时,因占贤兵驾车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且未能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导致赣E×××××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由周洪涛驾驶的正在超低速行驶的吉B×××××号(牵引吉吉B×××××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廖小平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占贤兵、赵元明、熊来凤、黄秋香受伤,赣E×××××号小型轿车及吉B×××××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5月20日,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南平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委托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对赣E×××××号小型轿车的转向性能、制动性能、前灯光性能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转向系和行车制动系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前灯光碰撞严重,其性能无法鉴定。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南平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占贤兵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洪涛负事故次要责任;赵元明、熊来凤、黄秋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元明即向被告上饶平安财保支公司报案。赵元明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102,569.71元;熊来凤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2,506.93元;黄秋香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25,364.72元;占贤兵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7,416.6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西上饶司法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车损作出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为该车修复费用大于受损前车辆实际市场价值,故应推定全损,扣除事故后残值1,500元,鉴定价格为54,292.8元,鉴定费2,000元。另外,原告赵元明在庭审前请求撤回下列诉讼请求:赔偿因上饶平安财保支公司未履行保险合同而导致原告及车上人员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前车肇事车辆拒付费用100,000元,共计215,000元,该院已予准许。

【争议焦点】

保险人是否因涉讼车辆超过年检有效期而有权拒绝赔付。

【法官说法】

首先,从投保时年检有效期的审查上看,上诉人上饶平安财保支公司在投保单上只是将行驶证车主登记为赵元明,对行驶证年检有效期未作登记,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也未提供赵元明投保时提交的车辆年检证明,且公安机关在2012年6月14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9月,而赵元明投保时间为2012年3月6日。因此,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承保时明确要求承保车辆必须在年检有效期之内。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对该车辆仍予以承保,没有尽到谨慎核保的义务,可以视为保险公司放弃车辆行驶证年检过期的免责抗辩权。上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以车辆年检过期免责为由拒绝理赔,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也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合同目的。

其次,从免责条款的效力上看,《中国平安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三条第(二)项中写明:“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上诉人提交的保险条款上没有投保人赵元明的签字确认。在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上,虽然用黑体字打印“《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等字样进行提示,赵元明也在投保人栏内签章,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综合考虑免责条款内容的通俗程度、条款性质、投保习惯、投保人能力等因素,本院认为,投保人赵元明仅在投保单上签名,没有书面明示其已经知悉条款内容,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从承保风险和合法性上看,车辆行驶证定期审验是行政管理的需要,机动车未按期检验并不当然影响行驶证的效力,也并非当然成为保险事故的近因。至于本案,未发生驾驶人不具有驾驶资格或涉案车辆行驶证注销的情形,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因机动车未按期检验导致事故车辆实际技术状况不正常、加重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事实。况且,本案事故发生后,经检验鉴定,本案车辆转向系和行车制动系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

综上,上诉人提出其已对保险条款作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人因车辆行驶证超过年检有效期而有权拒绝赔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承保时未对投保车辆年检有效期进行审查,也未对车辆年检过期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答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例来源】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饶中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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