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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明确!法院立“诉前调”字号的,视同立案!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2-27 08:23
来源 | 裁判文书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0904-1)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与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对各自受理的起诉均有管辖权。在两地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情况下,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可以视同最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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