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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 | 交通肇事后滞留现场并隐瞒身份,是否构成“逃逸”

说刑品案  · 公众号  ·  · 2021-02-04 08:40
指导案例1364号汪庆樟交通肇事案——肇事者交通事故后滞留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在后车发生第二次事故后,隐瞒身份并离开现场,可以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汪庆樟,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2018年7月20日被逮捕。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庆樟犯交通肇事罪,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汪庆樟辩称,其是后车碾压后才离开事故现场,并没有逃避责任。汪庆樟的辩护人提出,指控汪庆樟逃逸致人死亡理由不能成立。汪庆樟的逃逸行为与陈蒙根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汪庆樟不逃逸,陈蒙根也会死亡;事故认定是按逃逸进行推定,已经作为入罪事实,而公诉机关又将逃逸作为加重情节进行指控,属于重复评价;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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