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刑核78493152号原审被告人杨光毅,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2020年3月25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现在押。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光毅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桂07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杨光毅退赔人民币32元给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依法没收。宣判后,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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