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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远见:《民法典》第160条(附期限法律行为)|法典评注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1-12 18:00
注:本文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意大利物权法研究”(编号:15FXC054)的阶段性成果。感谢南京大学朱庆育教授提出的宝贵意见。摘要:《民法典》第160条承认当事人享有对法律行为附加期限的自由。期限具有未来性和必至性。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是我国实证法规定的期限类型。以期限事实是否于确定的时点发生为标准,期限还可以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行为、指定继承人的遗嘱、亲属法上的非财产性法律行为等,依其性质不得附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到来之前享有期待权。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当事人不得依其意思赋予期限到来以溯及力。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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