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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犯罪所得的界分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6-03 02:24
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犯罪所得的界分文丨朱敏明,李跃华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是指全部嫖资;犯罪所得是指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嫖资;卖淫人员获得的分成系其个人违法所得,应在行政处罚中追缴,在刑事判决中不应重复追缴。□案号 一审:(2019)浙0108刑初54号 二审:(2019)浙01刑终423号  案 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德华、汤淑江、管敏强、林泉、应文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包德华、汤淑江、管敏强、应文萍共同出资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开设尊善足浴店,雇佣被告人林泉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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