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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定性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1-21 09:34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35期【作者】 许浩【作者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摘要】 行为人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获取顾客意图支付给商家的钱款,作为被害人的商家确实因行为人的虚构事实行为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其受骗后指示顾客扫码付款的行为,缺乏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意思,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故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构成盗窃罪。案号 一审:(2018)沪0116刑初357号【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建飞。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倪建飞将事先准备的微信二维码偷贴于商家用于收款的微信二维码上,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商家的钱款,共计985元。1.2017年11月20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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