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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 | 走私及无证经营成品油的认定(相关纪要及其理解)

说刑品案  · 公众号  ·  · 2021-01-21 08:57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原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郭慧 王珅 阎丽 蔺剑 陈鹿林主要观点:1.从我国关于成品油进出口的管理规定来看,成品油属于普通货物、物品而非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实践中对走私成品油的行为一直以来也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不能依《刑法》第155条第2项规定处理,也不能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成品油不属于《刑法》第225条第1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需要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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