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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企业共有专利权关注问题探析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1-21 13:49
文/国枫律师事务所  何声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相关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其中包括发行人在用的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其中包括资产完整、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专利作为技术的主要载体,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之一,其权属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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