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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债权人未履行完毕另案债务,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不予支持

智飞微网站  · 公众号  ·  · 2024-05-21 16:39
来源 | 民事强制执行实务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依法转让的债权,第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支持。因此,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胡某是否系依法转让案涉债权。胡某在与匡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前,已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列为另案被执行人,亦被琼山区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胡某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债务未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匡某,不但降低其偿债能力,还有违诚实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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