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刑侦案审

擅自爬取员工通讯信息并在离职后带走行为的定性——余钢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2-12 08:16
关键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爬取信息;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规定【裁判要点】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在明知公司未提供通讯录、不可对全部员工信息目了然的情况下,仍运用技术手段擅自编写可以自动爬取并保存数据的脚本,再通过自己的公司账号将其公司内部可有针对性的查询、浏览的权限与该脚本结合,在公司和员工个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爬取并保存了大量公司员工个人信息(每条员工信息的内容包括姓名、エ号、部门、支付宝账号、职位、昵称、旺旺名、生日、性别、工作电话、邮箱等),且在离职时将上述信息秘密带走,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