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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事业单位离职后即就职于发行人关联方是否符合《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

IPO上市号  · 公众号  ·  · 2023-10-06 20:17
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1问询问题申请文件及反馈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晓明 2000 年 6 月至 2011 年 2 月就职于常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担任科员;2011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苏州冠达,历任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苏州冠达原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常熟冠达的子公司。请发行人说明胡晓明 2011 年离职后即就职于苏州冠达是否符合《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2问询回复胡晓明 2000 年 6 月至 2011 年 2 月就职于常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担任科员, 2011 年 3 月入职苏州冠达, 历任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经核查,胡晓明 2011 年离职后就职于苏州冠达事宜符合《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务员法》(2005)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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