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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电梯造成人身伤害为由拒缴物业费?

物业管理资讯平台  · 公众号  · 物业  · 2020-03-10 20:21
  【案情】  2008年1月2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某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中高层住宅收费标准为0.8元/月·㎡,逾期按日万分之三加收违约金;电梯专项性服务收费为0.2元/月·㎡,高层合计1元/月·㎡。被告李某系该小区的业主,2017年3月25日上午,被告李某的母亲王某乘坐该小区的电梯,在电梯停靠15楼时电梯轿厢高出地面一、二十公分,王某从电梯走出时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股骨劲骨折,住院3天出院。被告李某自此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工作不作为为由拒缴物业费。为此,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444元并支付滞纳金。  【分歧】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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