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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复:配偶患重大疾病是否属于婚姻法(三)第4条的情形?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5-09 22:29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以下观点摘自最高法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作者:《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问: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王某身患癌症手术后需要化疗,而化疗所需用药很多属于自费,李某不同意支付相关化疗费用。因平时双方的收入都掌握在李某手中,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中对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是否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有不同观点,请问审判实践中对此应如何掌握?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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