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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的司法认定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7-04 22:41
内容提要 替考入刑后,司法机关对代替考试罪的具体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基于立法背景考量,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以考试方式实现特定事项的国家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具有教唆共犯性质,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具有正犯性质。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处罚应考者应以替考者着手实行犯罪为要件。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参加考试,参加考试必须先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意味着产生了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故应以进入考场为着手,以开始考试为犯罪既遂。对于在应考者与替考者之间牵线搭桥的居间行为,应根据居间人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对组织多人替考或者以组织替考为业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他组织型居间行为和帮助型居间行为,以代替考试罪的共犯论处。 代替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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