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猛 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摘要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旅行社企业在经营团队包价旅游中,以不含或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费用的低报价招徕旅游者,然后在行程中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身处陌生环境、对旅行社信任和依赖的弱势地位,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再从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形成广为社会诟病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经营,给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者,导游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援引《解读》)《旅游法》三十五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立法者是希望通过设立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消除“不合理低价游”,且把这个监管职责赋予了旅游监管部门。一、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