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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房未登记,是否产生物权效力?|天同码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11-27 18:12
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天同码案例库“天同十八部”之《借贷卷》中“借款合同·性质认定·以房抵债”部分节选内容。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规则摘要】1.以房抵债买受人在过户前,不享有物权及优先利益——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过户前,并不能依该以房抵债协议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2.抵债房未登记,抵债协议不产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抵债房屋未办权属登记,以房抵债协议本身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买受人提案外人执行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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