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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2-02 17:58
一、案件范围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刑事案件;利用疫情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贪污、侵占、挪用、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救灾救济、医疗款物等刑事案件;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病症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且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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