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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之话商麻·风向-24 最高院:欺诈金融消费者, 不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

法释  · 公众号  ·  · 2020-03-10 08:56
法释之话商麻·风向-24最高院:欺诈金融消费者,不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2019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之二十二 摘要: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77.【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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