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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显名股东股权时,实际出资人能否提执行异议?

十点法务  · 公众号  ·  · 2019-08-29 22:00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韩月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保全与执行阅读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显名股东股权的案例不胜枚举,其中案涉债权大都是基于股权交易而形成的。工商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即使工商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也应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工商登记所作出行为的效力。因此,案涉债权是基于股权处分而形成的,对显名股东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如果案涉债权并非是显名股东基于股权处分行为而形成的,是否仍然能够强制执行其股权呢?工商登记所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是仅指因信赖工商登记而与显名股东进行交易的第三人,还是应当做扩大解释,包括任意的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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