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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二次合同后,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合同吗?(高院再审)|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05-15 08:45
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实务案例,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szlaw@qq.com叶若依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叶若依订立的是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8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叶若依主张第三次签合同时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18年1月11日,叶若依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8年2月5日作出仲裁决定书,终结了该案的审理。叶若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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