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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的四项修订︱跨境顾释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2-19 18:00
本文共计5,490字,建议阅读时间11分钟1996年6月21日,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代表在深圳签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执行安排》)。《执行安排》于2000年2月1日生效。 一、《执行安排》的背景沿革及其修订在1997年7月1日前,两地主要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相互认可和执行以另一地为仲裁地的仲裁裁决。随着国家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纽约公约》作为国际公约不再适用于两地间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由此出现了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基础空白。在五丰行诉ABC一案中,香港特区法院裁定由于《纽约公约》不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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