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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应当尊重已注册商标“小罐茶”的法律效力,其显著性高低不是判断近似商标的考量因素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4-07 07:30
——上诉人苏某因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裁判要旨“小罐茶”文字的显著性高低不是判断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考量因素,若过分强调引证商标的显著性问题而允许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他人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上添附其他构成要素而申请注册新的商标,实际上是在近似判断中对在先已核准注册的商标效力的直接否定,这种通过对在先商标不予保护而使其间接失效的做法,不仅直接损害了在先商标权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将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影响,模糊不同法律条款之间的功能定位。引证商标一、二、三目前均为已核准注册的在先商标,应当尊重其作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而不予核准注册。苏某有关“小罐茶”缺乏显著性等相关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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