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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副所长未将犯罪嫌疑人案件材料移送给主办单位处理,从而导致部分犯罪事实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构成玩忽职守罪

刑事法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1-14 12:14
罗某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7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治安大队行动中队中队长、春和派出所副所长,家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因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被澄江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17日经澄江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庚铭,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云04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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