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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如何调查认定主观故意性?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4-03-28 17:45
在执法实践中,发现排污单位正在生产但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该单位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该类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主观故意性,但是,排污单位常给出的理由是操作工忘记开了,不是故意不开。应如何调查判断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笔者试作分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认定为属于逃避监管的排污方式,法条本身就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故意的心态。《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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