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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最高院刑审庭: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而无力偿还的,不构成犯罪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9-08 00:00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集第1120号案例,撰稿:黄莹、邓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编:陆建红(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由“刑事实务ID:xingshishiwu”深海鱼重新编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一、基本案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保权、梁博艺二兄弟共同投资经营广州市二家企业。2013年4月,两人商量后,以梁博艺的名义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同年5月17日起,两人共同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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