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袁飞 【案情】 2017年11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用氧未经检验而导致的生产销售假药案。 当年1月14日,当地某气体公司生产了40L医用氧282瓶、10L医用氧27瓶。该公司气体充装部负责人李某在明知医用氧未经检验合格不能销售的情况下,仍让工人给上述医用氧贴上合格证书,导致309瓶医用氧全被销售,销售金额为10692元。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故以上医用氧被判定为假药。企业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并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终,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问题】 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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