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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退出纠纷研究报告(二):投资性质的识别及意义|公司法实务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3-05-21 21:07
文 / 李皓,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晋柠、陈樱娥、李逸梦、柴晨朝、李庚、刘俊宏,天同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作者按:现行法下股债二分的模式并不足以满足多样化的投资需求。随着交易模式的创新,市场主体时常混用股债工具展开投资。投资人可能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以固定价款到期回购,同时又部分介入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而给投资属性的认定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对于投资人而言,投资性质的识别对投资合同的效力、退出时是否必须履行减资程序、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结合实务案例,梳理了认定投资性质时的主要考虑因素,以期为事前投资协议的设计以及事后诉讼策略的制定提供参考。研究概述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我们以“名股实债”或“明股实债”为关键词,检索了2019年11月9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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