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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中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康某放火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4-02 12:32
【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2.案由:放火罪【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康某与朋友张某入住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甲宾馆8408号房间,当日2时23分许张某离开房间。被告人康某因不满张某离开,遂打电话到宾馆前台,以自杀相威胁要求宾馆服务员找回张某。后为发泄不满情绪,被告人康某用房间内的打火机点燃了床上物品,致其入住的房间起火,虽该宾馆住宿人员逃离现场,但严重危及宾馆内人员身体及财产安全。后火势被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大队扑灭。该火灾致甲宾馆8408号房间内的物品毁损及走廊被烟熏受损。经鉴定,该宾馆物品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4816元。【案件焦点】1.被告人的行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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