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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受保护期限制的作品也可能侵犯版权吗?

书香云舍  · 简书  ·  · 2018-01-14 18:00

很多人都听说过,如果作者去世50年之后,他的作品将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此相关的法律出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下面的条款: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而这一段提到的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实际上基本涵盖了作品的所有权利,包括复印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 

那么,对于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的书,也就是很多人说的“公版书”,是不是就完全可以随意使用了呢?其实也不尽然。下面我们以大家都非常熟悉的《红楼梦》为例,说一说,版权方面还可能存在什么问题。 《红楼梦》,作者曹雪芹,(生卒年约为1715年—1763年),距今的死亡时间,肯定超过50年啦。所以对于原著本身的包括复印、发行、改编、翻译„„等等的权利,谁都可以用。这也就是为什么,图书市场上有无数家出版社出版《红楼梦》的缘故。

那么,为了使得自己出版的版本与众不同,各家出版社、作者就会在原著基础上加上新的元素。由此出版出来的作品,可能赋予了作品全新的设计、装帧、注释。 例如:

*聘请大学教授、知名学者做校注——校注文字的著作权归校注者。

*出版改编成通俗易懂的文字的青少版——改编文字的著作权归改编者

*出版图文并茂的漫画版——漫画著作权归漫画绘制者

*影视版——电影、电视剧的改编后的著作权归改编者,剧照、视频版权归影视剧出品方。 „„

所以,虽然《红楼梦》是公版书,但是这些新的创作,都产生了新的著作权。如果你在你的一本书或者文章中,随意使用一本漫画版《红楼梦》里的漫画,或者随意使用红楼梦电视剧的剧照、明星照片、视频片段、插画等,严格意义上,都是侵犯版权的。当然,如果你没有用于商业目的,则法律上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允许的。

前两天,时差党的小姐妹学习委员沙丽问我,朋友送了一本书,作者是一个100年前的英国作家,作者的插画和文字是不是已经可以自由引用?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现在出版这些作品的出版社,有新的设计中里边,所以拍书的照片使用要注意。

不过,虽然设计或其他新创作元素有版权,读者在合理范围的“引用”,又是法律所允许的。比如,作为书评文章,文字中放上书的封面和一两页内文照片,就属于合理引用。话说回来,出版社对于具有宣传推广作用的书评,都是非常欢迎的,断不会为这种引用和书评作者打官司。

(书香云舍版权学习总结)


(我是简书首批出版合伙人,电子工业出版社天启星公司副编审张瑞喜。我的简书号:书香云舍。出书那些事,跟我联系吧!)

另外:各国著作权法有差异,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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