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判断 (十一)
1.4规范性和愉悦性
如上所述,规范性本身就是
对品味的判断
。由于品味判断的基础是愉悦反应,如果两者的可接程度不太一致,那品味判断就毫无意义。我们对品味判断的规范性主张必须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认为一些愉悦反应比其他愉悦更可接受或更合乎自身目的。
我们对可接受的判断产生愉悦反应,恰恰因为愉悦反应本身是可接受的。如果我从喝金丝雀酒中得到愉悦,你却没有,那么我们俩都不会认为对方是
错的
。但是,如果您不喜欢莎士比亚的
十四行诗
,我会认为你是错误的,不仅是你的
判断
,而且是你的
喜好
都是错误的
。我认为我的愉悦反应是
正确的
,而且你的愉悦反应是
有
问题
的
。用休谟的话来说,有人认为低劣的作曲家和巴赫存在同样的天赋,但在直觉上有巨大差异(Hume 1757 [1985:230])。罗杰·斯克鲁顿(Roger Scruton)说得很清楚:当我们研究[爱因斯坦塔和乔托钟楼]时……我们不仅抱有一种好奇心,还伴随着一些无法定义的愉悦或满足。我们内心相信我们的偏爱是正确的……。(克鲁顿(Scruton)1979:105)
自评:普通人的天赋只是被遮蔽了或者不那么敏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