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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股东对外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

智飞微网站  · 公众号  ·  · 2024-05-15 14:14
孙某某诉张某某、张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23-10-2-269-001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19)最高法民申4083号 / 再审裁判要旨:股权转让这一商事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个人是《公司法》确认的合法处分主体,股东对外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不能仅以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夫妻一方实施的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配偶作为债权受损方可以通过债权保全制度请求撤销。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出让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该配偶有权依法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观点主编:江必新、何东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如果共有股权系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或妻一方在转让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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