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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超:论夫妻共有财产的公示与处分——兼议《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冲突和协调|法官说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9-23 18:10
内容摘要:夫妻财产共有,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形态与核心内容,其处于身份法与财产法的交界地带,因此与一般财产共有相比,表现出诸多不同之处,但这并不足以使其脱离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婚姻法》与《物权法》间的抵牾,应在保护夫妻平等的财产权与保护交易安全之双重价值目标的指引下,限制物权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共有领域的适用,或将其变通适用,以维持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对夫妻单方处分共有财产行为的效力,应作出类型化分析,分别适用家事代理、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等规则,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之利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共有 婚姻法 物权法 公示 善意取得文/孙超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室副主任注:本文发表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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