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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确已将款项交付实际使用人的,该交付实际使用人能否被认定为借款人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5-04 14:51
来源 | 民事审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出借人(原告)在向借款人(被告)汇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借款”,借款人反向还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系“还款”。虽然银行凭证注明的内容系汇款人自行备注,不能直接约束汇款相对方,但双方的备注内容相互对应,对被告是借款人有较强的证明力。银行流水虽显示借款人的账户在收款后将款项汇入案外人账户,但这属于借款人收到款项之后的处分行为,无法据此直接认定该案外人或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借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志成,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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