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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如何定性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1-16 10:21
《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第1374号] 戴颖、蒯军寻衅滋事案——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戴颖,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2016年8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蒯军,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2009年6月5日因犯聚众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8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颖、蒯军犯非法拘禁罪,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戴颖、蒯军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是合法要债,不构成犯罪。戴颖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拘押被害人,只是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达不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不构成犯罪。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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