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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加园:动产抵押的顺位设定——以将来取得的财产为中心 | 前沿

与民法典同行  · 公众号  ·  · 2024-03-06 12:00
作者简介:庄加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转载自“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为便于阅读,注释从略,请阅读原文。摘 要:动产抵押合同所蕴含的物权合意可分为设立抵押权和登记抵押权两个部分。后者虽借助于单方申请原则,但更多的只是出于登记电子化的效率需求。预先担保登记的授权欠缺可以借助于事后订立动产抵押合同予以补正,并追溯至担保登记之时。现行学说认为浮动担保的设立不适用物权客体现存原则,系对英国法上浮动担保模式的误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的动产担保模式虽以登记取代动产占有,但将来动产的担保权益自动附着仍以担保人取得将来动产为前提。《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第1项的登记优先原则不仅适用于既有财产的担保,而且适用于将来取得财产的担保。在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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