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主要讨论了江苏毅合捷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研发模式、与客户签订合同中关于产品研发的约定内容,以及是否存在定制化研发情况。文章还涉及定制化研发和自主研发的划分标准、金额,定制化研发相关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公司能否控制相关研发成果,研发成果是否具备通用性,以及将定制化研发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使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的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研发模式与客户合同约定
公司主要采用客户 / 市场需求导向的研发机制,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中包含了产品研发的约定。面向汽车前装市场的研发项目存在按照客户技术标准或产品要求进行产品研发的情形。
关键观点2: 定制化研发情况
公司面向汽车前装市场的研发项目中存在定制化研发情况,但面向汽车售后市场的研发活动和空压机及其相关技术研发项目则不存在定制化研发情形。
关键观点3: 定制化研发和自主研发的划分标准及金额
公司根据是否与客户技术标准相关来划分定制化研发和自主研发。报告期各期,公司定制化研发和自主研发的金额和占比情况被详细列出。
关键观点4: 定制化研发相关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研发成果通用性
虽然合同一般约定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客户所有,但公司可控制研发过程积累的生产方法和技术能力。相关研发经验具有通用性,有助于公司的技术积累和产品开发。
关键观点5: 定制化研发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合规性
公司将定制化产品相关投入计入研发费用而非合同履约成本。这是因为公司与客户的产品开发合同主要明确技术标准或产品性能参数,并不必然转化为产品订单,且公司开展定制化产品的研发活动不以和客户签订产品开发合同并交付产品开发成果为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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