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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虚假增资降低原股东股份,即使已工商登记也无效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5-03 22:22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裁判摘要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基本案情2004年4月21日,原告黄伟忠与被告陈强庆、陈琳、张洋、顾惠平、王秀英共同出资登记设立了“宏冠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2006年10月20日,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宏冠公司的申请,将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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