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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名称: 商业秘密攻守道
隆安律师事务所仇少明律师领衔的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一线律师团队,分享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攻守之道,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劳动仲裁、企业内训以及企业日常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之建立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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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商业秘密攻守道  · 公众号  ·  · 2024-04-16 10:03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01@商业秘密攻守道裁判摘要本院认为,首先,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相关需方信息容易获得,且相关行业从业者根据其劳动技能容易知悉;其次,关于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等信息均为一般性罗列,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没有涵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需方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如果在没有竞业限制义务亦不存在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企业曾经与另一市场主体有过多次交易或稳定交易即禁止前员工与其进行市场竞争,实质上等于限制了该市场主体选择其他交易主体的机会,不仅禁锢交易双方的交易活动,限制了市场竞争,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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