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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预警函来袭 平台应对指南——基于现行裁判规则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03-22 17:04
\ | /要点1、平台无需将单独的“预警函”作为“有效通知”。绝大多数法院均认定,“预警函”因未提供也无法提供侵权内容链接,从而无法构成“有效通知”。2、平台应该注意,根据司法判例,“未提供侵权内容链接”≠“不属于有效通知”,在提供了“能使平台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其他信息”的情况下,亦可属于有效通知。3、“预警函”有可能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提供了足以定位未来侵权内容的信息”的预警函亦可单独提高平台注意义务。在现行司法判例中,法院往往将“预警函”结合其他“应知”情形(作品热度、侵权内容明显程度等)一并分析,从而认为其可一并提高平台注意义务。4、对于预警函,特别是“预警函+大量投诉通知”的情形,平台不能“置之不理”,应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从而尝试进行责任豁免。一、“预警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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