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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二)之 资助恐怖活动罪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6-23 20:58
    甲明知某个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开展恐怖活动培训,主动为该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了30余名人员。甲正在将这些人员运送到培训地点时,恐怖活动培训还没有开始就被查获,恐怖活动组织成员也被抓获。甲招募的人员未能参加恐怖活动培训。  张明楷:《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120条之一的第1款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第2款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的行为符合这一款的规定。问题是,甲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但讨论的前提是,这一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性质?换言之,这一款规定的是不是共犯的正犯化?在什么范围内正犯化?如果恐怖组织即正犯已经开始进行培训,甲所招募的人也参加了培训,甲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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