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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权的博弈|巡回观旨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1-27 18:09
本文共计4,879字,建议阅读时间9分钟一、问题的提出 为防范市场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往往会约定可以加速到期的情形。银行欲依据加速到期条款提前收回贷款,最直接的方式是直接扣划债务人在本行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如有),即所谓的“提前收贷”。 实践中,若银行提前收贷行为发生在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期限内,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即可以银行提前收贷属于清偿未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4)项“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依法撤销银行的提前收贷行为。 提前收贷行为是否应予撤销,影响到银行及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但目前司法实践并未统一。本文尝试从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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