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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的执行——代理执行行为异议一案引发的思考|办案手记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3-28 18:13
本文共计9,713字,建议阅读时间19分钟案件由来A银行诉B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A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C公司应向被执行人B公司返还的拆迁补偿款6000万元,同时向C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笔者所在团队接受C公司的委托后,以B公司对C公司“享有”的6000万元拆迁补偿款系到期债权,执行法院的扣划行为实际混淆了到期债权与收入、收益之概念,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提取收入、收益之规定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后支持了C公司主张,并裁定撤销前述《执行裁定书》。随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B公司对C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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