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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名称: 纪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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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第36条: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4-04-25 08: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等,中国方正出版。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编者按:为加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理解和运用,“纪法指引”将每天推送一则《政务处分法》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解析: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以及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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