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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名称: 商业秘密攻守道
隆安律师事务所仇少明律师领衔的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一线律师团队,分享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攻守之道,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劳动仲裁、企业内训以及企业日常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之建立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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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商业秘密负有法定保护义务

商业秘密攻守道  · 公众号  ·  · 2024-04-19 10:48
 裁判要旨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仅与普通员工签订有保密协议,未单独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为由,主张保密措施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2、禁止侵害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的核心在于禁止侵权人利用该经营秘密作为“跳板”,节省以正当方式获取该经营秘密信息所应付出的时间、金钱成本,从而削弱权利人的竞争优势。被诉侵权人已经离开原单位较长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其在原单位掌握的经营秘密所能带来的竞争优势已经明显减弱甚至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不再判决停止使用该经营秘密。01审理信息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12号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02案情简介魏某甲与魏某乙系兄弟关系,胡某为魏某乙的配偶。香港某开发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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