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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难点你知多少?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9-02-13 07:13
编者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本文作者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难点进行了分析,一起来看看。  原标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难点  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与辽宁省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光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张某被聘为该公司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公司的产品技术研发工作。为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一份,约定张某的保密义务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合作终止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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