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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专栏丨竞业限制协议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之司法认定标准探析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4-18 22:4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范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文主要讨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何认定。观点一:单位对于员工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承担举证责任,但不同案件中,举证责任能容会有差异在(2021)豫16民终444号案中,法院认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且协议的另一方劳动者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即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既未举证证明其公司拥有商业秘密,又未举证证明劳动者掌握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主体。实际上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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