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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3-25 11:30
中国民商法律网原文载于《东方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全文共14872字,阅读时间约38分钟。【摘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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